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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范本(1979)

发布时间: 2018-06-04 15:08:1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为此种扣除之目的,第二条第二款(a)(1)和第二款(b)(1)提到的课税应被认为是所得税。

  第二备选案文:第七条乙(2)全部扣除法 

  1.当缔约国一方的居民收到的版权使用费,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可在另一缔约国征税,则前一缔约国应允许从该居民所得税中扣除一笔相当于已在另一个缔约国纳税的金额。

  2.为此种扣除之目的,第二条第二款(a)(1)和第二款(b)(1)提到的课税应被认为是所得税。

  第三备选案文:第七条乙(3)对应扣除法

  1.当缔约国一方的居民收到的版权使用费,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可在另一缔约国征税,则前一缔约国应允许从该居民的所得税中扣除一笔相当于此类版权使用费总额X%的金额,不论在版权使用费起源国的扣除额是否与这个百分比相等。

  2.为此种扣除之目的,第二条第二款(a)(1)和第二款(b)(1)提到的课税应被认为是所得税。

  第四备选案文:第七条乙(4)免税扣除法

  1.当缔约国一方的居民收到版权使用费,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可在另一缔约国征税,并且在该国享受特别的免税待遇,则前一缔约国应允许从身为版权使用费受益人的该居民的所得税中,扣除一笔相当于在另一缔约国本来应当就此种版权使用费纳税的金额,如果不免税的话。

  2.为此种扣除之目的,第二条第二款(a)(1)和第二款(b)(1)提到的课说,应被认为是所得税。


  五、杂项规定

  第八条 非歧视原则

  1.根据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多边公约第六条规定的非歧视原则,缔约国一方的国民在另一缔约国,不应受到另外一种、或比该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在同样情况下受到或可能受到的、依版权使用费金额估算的任何负担更重的征税或与此相关的任何要求。虽有第一条的规定,这一原则也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

  2.凡属缔约国一方居民的无国籍人,在缔约国任何一方,均不应受到另外一种、或比该有关国的国民在同样情况下受到或可能受到的对版权使用费负担更重的征税或与此有关的任何要求。

  3.对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常设机构在另一缔约国就版权使用费征税所给予的优惠,在该另一缔约国内,不得低于该国在税务上具有同样地位和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就同类版权使用费对之征税给予的优惠条件。本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缔约一方将该国为税务目的根据国民身份或家庭负担而给予本国居民的任何个人津贴和减免,授予另一缔约国的居民。

  4.依〔第六条甲第四款〕〔第六条乙第五款或第六条丙第五款〕之规定,由缔约国一方的企业付给另一缔约国的居民的版权使用费,为了确定此种企业的应纳税利润,应当按该版权使用费付给前一国家居民的同样条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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