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备选方案之四 第六条 丁 由起源国征税在缔约国一方产生、付给另一缔约国居民的版权使用费,专由版权使用费起源国征税。
备选方案之五 第六条 戊 以起源国最高税额为准的情况下居住国与起源国之间的征税划分
1.在缔约国一方产生、付给另一缔约国居民的版权使用费,可在该另一缔约国征税。
2.然而,此种版权使用费也可以根据产生版权使用费的缔约国的法律在该缔约国征税,但是,如果领取人是版权使用费受益人,则由此征收的税款不得超过版权使用费总额的“X”% 。
实施这条限制的办法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备选方案之六 第六条 己 以居住国最高税额为准的情况下起源国与居住国之间的征税划分
1.在缔约国一方产生、付给受益人为另一缔约国居民的版权使用费,得在版权使用费起源国征税。
2.然而,上述版权使用费也可在版权使用费受益人居住的缔约国征税,但不得超过版权使用费总额的“X”%。
四、消除双重征税
第七条 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
备选方案之一 第七条 甲 豁免法
第一备选案文:第七条甲(1)普通豁免法 当缔约国一方的居民收到的版权使用费,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可在另一缔约国征税,则前一缔约国应当对该居民的此种版权使用费免征所得税,而且在计算所得税额时不得将版权使用费计算在内。
第二备选案文:第七条甲(2)保留累计额的豁免法 当缔约国一方的居民收到的版权使用费,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可在另一缔约国征税,则前一缔约国应对该居民的此种版权使用费免征所得税。然而,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他所得税总额 时,可以把豁免的版权使用费考虑在内,而且可运用未曾对版权使用费豁免的同样税率。
第三备选案文:第七条甲(3)保留应纳税收入的豁免法当缔约国一方的居民收到的版权使用费,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可在另一缔约国征税,则前一缔约国应允许从该居民的所得税中扣除适用于由另一缔约国收到的版权使用费征税的那部分税额。
备选方案之二 第七条 乙 课税扣除法
第一备选案文:第七条乙(1)普通扣除法
1.当缔约国一方的居民收到的版权使用费,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可在另一缔约国征税,则前一缔约国应允许从该居民的所得税中扣除一笔金额,该笔金额相当于在另一缔约国缴纳所得税的金额。此项扣除额不得超过在扣除之前计算出来的属于可以在另一缔约国征税的版权使用费的那部分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