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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范本(1979)

发布时间: 2018-06-04 15:08:1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如果版权使用费受益人在产生版权使用费的另一缔约国内,通过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进行工业或商业活动,或从设在该国的固定基地开展独立的个人服务,且该版权使用费据以支付的权利、活动或产权与此类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则在所得税方面不得实施第一款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只能由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对版权使用费实行征税。但是,征税的范围仅限于属于该机构或该基地的版权使用费。

  3.在每一缔约国中,如果版权使用费受益人建立明确和单独的企业,或设置明确和单独的工作地点,按与该企业或工作地点构成其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活动中心,在同样或类似的条件下独立地从事同样的活动,则版权使用费受益人可望得到的版权使用费应当属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直接与版权使用费相关的并为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目的开支的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在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还是在其他地方,均应允许扣除。如无合理而充分的相反理由,属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版权使用费,应按同样的方法逐年计算。


  4.如果为某些权利支付的版权使用费超过此类权利固有的正常价值,则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仅可适用于与这种固有的正常价值相适应的那部分版权使用费。


  备选方案之二 第六条 乙 缔约国双方最高税额相同情况下居住国与起源国之间的征税划分


  1.在缔约国一方产生、付给受益人为另一缔约国居民的版权使用费,在前一个国家应按下述规定免予征税:如果在(甲国),应免征第二条第二款

  (a)(2)〔和第二款(a)(3)〕规定的税收;如果在(乙国),应免征第二条第二款

  (b)(2)〔和第二款(b)(3)〕规定的税收。

  2.如果版权使用费在起源国的缔约国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又应在受益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缴纳所得税,则此种征税在起源国不得超过版权使用费总额的“X”%,在居住国不得超过版 权使用费总额的“Y”%。

  3.如果版权使用费受益人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他通过设在产生版权使用费的另一缔约国的常设机构进行工业或商业活动,或从设在该国的固定基地开展独立的个人服务,且版权使用费据以支付的权利、活动和产权与此类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则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得适用。在此情况下,只能由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对版权使用费实行征税,而且只能对属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那部分版权使用费征税。

  4.在每一缔约国中,如果版权使用费受益人建立明确和单独的企业,或设置明确和单独的工作地点,按与该企业或工作地点构成其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活动中心,在同样或类似的条件下独立地从事同样或类似的活动,则版权使用费受益人可望得到的版权使用费应当属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直接与版权使用费相关的并为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目的开支的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在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还是在其他地方,均应允许扣除。如无合理而充分的相反理由,属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版权使用费,应按同样的方法逐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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