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2.适用于本协定的课税应包括:
(a)在(甲国)
(1)〔全部所得税〕
(2)〔其他所得税〕
(3)……
(b)在(乙国)
(1)〔全部所得税〕
(2)〔其他所得税〕
(3)……
3.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于每年年初〕将各自有关的税务法律及其实施办法〔在上一年作出的〕的任何变动通报对方。
二、 定义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为本协定之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
(a)“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这两个词,依照上下文而定,应指(甲国)或(乙国);
(b)“人”这个词包括个人、公司和由人组成的任何其他团体;
(c)“公司”一词系指任何法人团体或为征税目的而被当作法人团体对待的任何实体;
(d)“缔约国一方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这两个词分别指由一个缔约国的居民经营的某个企业和由另一个缔约国的居民经营的某个企业;
(e)“国民”一词系指:
(1)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所有个人;
(2)依某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获得其地位的所有法人、合伙企业和社团。
(f)“主管当局”一词系指:
(1)(甲国)的……;和
(2)(乙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