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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条例

发布时间: 2018-06-04 09:05:35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浏览次数:


  (三)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四)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的规则;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章程草案;


  (二)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


  (三)藏品目录、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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