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超值满减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博物馆条例

发布时间: 2018-06-04 09:05:35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浏览次数:


  (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五)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新建、改建馆舍应当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


  第十一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制定章程。博物馆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博物馆名称、馆址;


  (二)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四)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的规则;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