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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6-04 09:00:41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浏览次数:


  第十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采集的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应当在获取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并通过“中国旅游诚信网”的工作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省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在“中国旅游诚信网”的工作平台删除、修改该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为基础的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公布的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示期限为两年。


  公示期限届满,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查询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对有不良信息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的不良信息后,供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对具有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检查、暗访、责令整改等措施,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六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审核行政许可申请、旅游经营业务申请或者其他与旅游活动相关的申请时,应当查阅申请人是否在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名单中。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认定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通过“中国旅游诚信网”的工作平台予以纠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的公示和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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