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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 II

发布时间: 2018-06-03 15:34:35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国家版权局   浏览次数:


  9.如果某产品系在某成员域内依照上文第八条(1)项而提交的专利申请案中的内容,则不论本协议第六部分如何规定,在该产品于该成员地域获投放市场许可后5年或该产品专利之申请被批准或被驳回之前(以二者中时间居短者为准),该成员应授予该产品以独占投放市场权,只要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后,该专利申请案已在另一成员提交、并已在该另一成员域内获产品专利及获准投放市场。 


  第七十一条 审查与修订

  1.在上文第六十五条第2款所指的过渡期届满之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审查对本 协议的实施情况。该理事会还应在考虑到其实施中已有经验的情况下,于首次审查之日起两年后再审查一次,其后固定为每两年审查一次。在发现有可能成为本协议之更正或修订理由的新动向时,该理事会也可以开展审查。

  2.对于仅仅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为目的的修订,如果在其他多边协议中采用并已生效,而世界贸易组织的全体成员已接受该协议中的修订,则可以按照“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第十条第6款,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一致同意的基础上,提交部长级会议讨论。


  第七十二条 保留

  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可以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予以保留。

  第七十三条 属于保证安全的例外

  不得将本协议中任何内容解释为:

  1.要求任何成员提供在它认为是一旦披露即会与其基本安全利益相冲突的信息;或

  2.制止任何成员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而针对下列问题采取它认为是必要的行动:

   (1)涉及可裂变物质或从可裂变物质衍生的物质;

   (2)涉及武器、弹药及战争用具的交易活动,或直接、间接为提供军事设施而从事的其他商品及原料的交易活动;

   (3)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状态时采取的措施;或

  3.制止任何成员为履行“联合国宪章”中有关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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