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超值满减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 I

发布时间: 2018-06-03 15:32:13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国家版权局   浏览次数:


  (12 如果一方成员与另一方成员均参加了同一海关联盟,因此已经基本取消了二者边境间商品跨界流通的一切控制,则不得要求在其边境适用本节规定。)


  (13 应认为成员无义务对权利持有人本人、或经其许可, 而投放另一国家市场的商品的进口或商品的运输适用这一程序。)


  (14 对于本协议:

――假冒商标的商品,系指任何下列商品(包括包装):其未经授权使用了与在该商品上有效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使用了其实质部分与有效注册的商标不可区分的商标,因而依照进口国的法律侵犯了该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盗版商品,系指任何下列商品:其未经权利持有人本人、或在商品制造国的被正当授权之人许可而复制,其直接或间接依照某物品制造,而该物品的复制依据进口国的法律已经构成侵犯版权或有关权利。)


  第五十二条 申请

  凡申请采用上文第五十一条之程序的权利持有人,均应提供适当证据足以向主管当局证明,依照进口国法律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已经不言而喻地存在;同时还应提供使海关当局可以及时识别侵权商品的有关该商品的足够详细的说明。主管当局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已经接受其申请,如果由主管当局决定时间,则还应将海关采取行动的期限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保证金或与之相当的担保

  1.主管当局应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该主管当局并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的保证金或与之相当的担保。这类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不得不合理地妨碍上述程序的采用。

  2.如果根据本节规定的申请,经海关当局依照非司法当局或非其他独立当局的决定,中止了含有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布图设计或未披露之信息的商品的放行,而经正式授权的当局未能在下文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批准临时救济,而此时有关进口的一切其他条件又均已符合,则有关商品的所有人、进口人、或收货人在提交保证金的前提下,应有权获得该商品的放行,这一保证金数额应足够保护权利持有人受到的任何侵犯。这一保证金的交付不应妨害权利持有人能够获得的任何其他救济。应当认为:如果权利持有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其权利提起诉讼,则当局应交还上述保证金。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