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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 I

发布时间: 2018-06-03 15:32:13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国家版权局   浏览次数:



  (l)如果这类授权使用是为允许开发一项专利(“第二专利”),而若不侵犯另一专利(“第一专利”)又无法开发,则授权时应适用下列条件:

  1)第二专利之权利要求书所覆盖的发明,比起第一专利之权利要求书所覆盖的发明,应具有相当经济效益的重大技术进步;

  2)第一专利所有人应有权按合理条款取得第二专利所覆盖之发明的交叉使用许可证;

  3)就第一专利发出的授权使用,除与第二专利一并转让外,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 撤销与无效

  撤销专利或宣布专利无效的任何决定,均应提供机会给予司法审查。

  第三十三条 保护期

  可享有的保护期,应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20年年终。⑧(⑧对于无原始批准制度的成员,保护期应自原始批准制度的提交申请之日起算。)

  第三十四条 方法专利;举证责任

  1.在第二十八条第1款(b)项所指的侵犯专利所有人之权利的民事诉讼中,如果专利的内容系获得 产品的方法,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被告证明其获得相同产品的方法,不同于该专利方法。所以,成员应规定:至少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如无相反证据,则未经专利所有人许可而制造的任何相同产品,均应视为使用该专利方法而获得:

  (a)如果使用该专利方法而获得的产品系新产品;

  (b)如果该相同产品极似使用该专利方法所制造,而专利所有人经合理努力仍未能确定其确实使用了该专利方法。

  2.任何成员均应有自由规定:只有满足上述(a)或(b)规定之条件,被指为侵权人的一方,才应承担本条第1款所说的举证责任。

  3.在引用相反证据时,应顾及被告保护其制造秘密及商业秘密的合法利益。


第六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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