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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员还可以将下列各项排除于可获专利之外:
(a)诊治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及外科手术方法;
(b)除微生物之外的动、植物,以及生产动、植物的主要是生物的方法;生产动、植物的非生物方法及微生物方法除外;
但成员应以专利制度或有效的专门制度,或以任何组合制度,给植物新品种以保护。对本项规定应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的4年之后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所授予的权利
1.专利应赋予其所有人下列专有权:
(a)如果该专利所保护的是产品,则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制造、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产品;⑥ (⑥ 这项权利,如同依照本协议享有的有关商品使用、销售、进口或其他发行权利一样,均适用上文第六条。)
(b)如果该专利保护的是方法,则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下列行为: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进口至少是依照该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产品。
2.专利所有人还应有权转让或通过继承转移其专利,应有权缔结许可证合同。
第二十九条 专利申请人的条件
1.成员应要求专利申请人以足够清楚与完整的方式披露其发明,以使同一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并可要求申请人指明在申请日或(如提出优先权要求)在优先权日该发明的发明人所知的最佳实施方案。
2.成员可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其相应的外国申请及批准情况的信息。
第三十条 所授权利之例外
成员可对所授的专有权规定有限的例外,只要在顾及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该例外并未专利的正常利用不合理地冲突,也并未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