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超值满减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

发布时间: 2018-06-03 15:21:0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国家版权局   浏览次数:


   (iii) 对欧洲共同体,如果其在本条约根据第二十九条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则自交存此种文书后满三个月起,或如果其在本条约生效前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则自本条约生效后满三个月起;

    (iv) 对被接纳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自该组织交存加入书后满三个月起。


  第三十一条 退约

  本条约的任何缔约方均可退出本条约,退约应通知本组织总干事。任何退约应于本组织总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条约的语文

  (1)本条约的签字原件应为一份,以英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签署,各该文种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除本条第(1)款提到的语文外,任何其他语文的正式文本须由总干事应有关当事方请求,在与所有有关当事方磋商之后制定。在本款中,“有关当事方”系指涉及到其正式语文或正式语文之一的本组织任何成员国,并且如果涉及到其正式语文之一,亦指欧洲共同体和可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


  第三十三条 保存人

  本组织总干事为本条约的保存人。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