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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6-02 09:42:58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浏览次数:


三、营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文化与体育管理方式的重要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逐步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强化沟通协调。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协调机制,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注重协调沟通,整合资源,共同研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严格监督管理。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四)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五)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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