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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二)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的;
(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或者因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自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
经营主体跨区域从事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被异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经营主体所在地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由其负责将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
第九条 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后,列入机关应当于列入当日将有关信息录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录入信息应当包括经营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案由、处罚信息、列入日期、列入机关等。
第十条 除依法不宜公开的之外,文化部统一向社会公布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本辖区的经营主体黑名单,同时通过官方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予以公布。文化市场黑名单全国适用。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满5年的,由列入机关组织监督检查,未发现在列入期间有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行为的,移出黑名单并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