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超值满减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8-05-30 09:15:33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浏览次数: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但不得从事其他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内地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 上一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 下一篇: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译聚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30天内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info@qiqee.net,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来说两句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