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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一方颁发的学位无法在另一方的教育体系中找到对等证书,则另一方将根据其法律法规对该学位的学术水平做对等认证。为此,在本协议的附表二中,对两国的大学学习结构作了解释说明。
西班牙加入欧洲教育共同体后,不影响本协议中对现行的专科学历(第一级)、学士学位(第二级)和博士学位(第三级)的认证。
西班牙王国在12月21日 2001/6大学组织法第三款中的大学是被正式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经国家批准具有相应权力的高等院校和具有学位授予权的研究机构是被正式认可的。双方将适时交换各自被正式认可的机构名单。
第四条
对部分学习的认证
对于尚未完成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学习过程的认可,将根据其已完成的课程和学科及接收国的教育体制和相关条例进行。
第五条
硕士和博士学习
双方大学可以录取持有对方教育体制中相应学位证书的学生,在本国大学继续攻读硕士或博士课程。一旦接受方大学核准,申请人已获取的学位水平等同于其他任何可攻读该硕士或博士课程的学生的学位水平,则该申请人无须对其已获得的学位进行预先认证。
上述未经预先认证的学位证书,仅作为攻读下一阶段学术课程的入学资格凭证,不具有其他效用。
学生顺利完成相应的硕士或博士课程后,所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将具有完全效用。
第六条
大学间协议
双方大学均可根据协议和各自的法律法规制定适合学士学位或双方学士学位教育的联合学习项目。
同时,两国还将推动大学间的各项合作协议,以发展经政府认可的联合研究生教育项目。上述项目的运作、要求和审批将根据双方各自有关法律法规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