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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继续推进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进一步抓好创业培训、工商登记、融资服务、税收减免、社会保险等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支持高校建立健全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机制,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鼓励高校设立配备有必要工具和材料的“创新屋”,培养大学生勇于把“想法变成现实”的创客精神。支持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微商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领办企业项目中的初创企业,按国家和我省有关就业创业政策给予支持;对专门服务于大学生创业的“苗圃”孵化机构,在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时给予倾斜;鼓励高校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保障。
(四)推进全民创业。深入推进全民创业工程,培育更多的创业主体。开展创业培训,实施“万名创业者、万名小老板”培训计划,对有创业意愿的复转军人、归国劳务人员和个体经营者等社会各类人员进行创业启蒙基础教育。加强服务平台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和平台网络,并搭建帮扶创业信息平台—创宝网,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政策指导、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开拓、融资担保、法律维权、电子商务和事务代理等方面服务。统筹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加强孵化机构建设,为全民创业提供良好条件。
(五)降低创新创业门槛。释放商事制度改革红利,允许初创企业和电子商务专营企业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为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地址,实行“一址多照”;允许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扩大经营范围,实行“非禁即入”;允许在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机构内在孵企业使用新兴行业和新兴业态用语表述行业名称。创新工商服务机制,采取提前介入、现场指导、预约服务、网上申报、全程跟踪等举措,为创业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工商注册服务。减轻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运营负担,相关部门对分管的孵化机构用于创业服务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的支出给予适当补贴。
(六)加强财政资金引导。转变财政投入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等各类资(基)金管理部门,综合运用以存引贷、竞争分配、以奖代补、风险补偿、贷款贴息、投资入股、委托贷款等多种方式,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大众创新创业活动。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措施,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发挥税收政策作用,加强对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的支持,对孵化机构内在孵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初创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天使投资群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