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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通过实施政府培训补贴,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企业、社会培训机构,重点面向45周岁以下的企业中青年职工、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发“职业培训包”,将职业标准、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材、师资、实训、考核等内容规范化、标准化,实现职业培训由结果管理转向过程管理。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开展市场需求和培训成本调查,每年发布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对参加目录范围内职业和等级的技能培训,按照市场紧缺程度和等级给予培训补贴,引导培训机构按照市场需求开展培训。对各类人员参加目录内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80%至100%的培训费补贴和100%的鉴定费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脱产、半脱产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给予企业和职工各50%的培训津贴;院校学生、农村劳动力、失业人员等无收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在职业院校普遍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职业院校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视同技能培训,可直接申报技能鉴定。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可直接进行中级职业资格鉴定;高职院校学生可直接进行高级职业资格鉴定。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并形成制度性安排,每年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共同下发全市竞赛工作计划。对竞赛优胜选手授予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以及晋升职业资格等级,对竞赛承办单位按照市级一类竞赛每个职业10万元、市级二类竞赛每个职业5万元标准给予竞赛经费补贴。加大创业培训力度,以“职业培训包”模式开发新的创业培训内容,满足不同创业群体和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需求。对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1000元/人的补贴。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发挥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作为国家师资培训基地的作用,强化创业师资培训,培养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二十三)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十四)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
(二十五)明确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大学生就业创业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企业缴费部分(其中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8%计算)。
五、强化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