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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提供创业贷款支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创业者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再扶持。有条件的区县应建立大学生创业贷款信用担保机制。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以设立天使投资和创投基金等多种形式为自主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
(十)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将大学生创业扶持期限延展为毕业前2年和毕业后5年。对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或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大学生领取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生产经营的,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最长不超过24个月。实施创业导师授业计划。按照自愿申请、择优选取的原则在全市遴选大学生创业导师。鼓励创业导师与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大学生通过双向选择,按照最高1∶3的比例,签订不低于6个月的创业导师授业协议,通过创业导师“传、帮、带”方式,使大学生了解创业经验、学习管理方法、掌握专业技术,提高创业成功率。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每人2000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授业补贴;对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每成功创业一人再给予创业导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扩大大学生创业扶持范围,对外地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来津创业的,享受同等创业扶持政策。给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补助。对在本市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地(园)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10户(每户至少招用2人)的,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户大学生创业企业,再补贴2万元;对新增企业招用2 人以上的,每新增1 人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补助在自然年度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二)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对在津转化科技成果或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编制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