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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定(中英对照)

发布时间: 2018-05-17 15:17:53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3) 持有马来西亚承认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士学位的学生,由于成绩优秀以及科研工作或论文出色,可考虑在中国获准进行旨在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

  4) 持有马来西亚承认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硕士学位的学生,根据其先前的学习成绩和将来的研究计划,可以在中国学习相应专业的博士研究生课程。

  马来西亚:

  1) 持有中国承认的颁证机构颁发的高中毕业证或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的学生可以在马来西亚获准攻读学士学位;

  2) 持有中国承认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大专毕业证的学生可以在马来西亚获准攻读学士学位;

  3) 持有中国承认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以在马来西亚获准攻读硕士学位;

  4) 中国承认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士学位的学生,由于成绩优秀以及科研工作或论文出色,可考虑在马来西亚获准进行旨在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

  5) 持有中国承认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硕士学位的学生,根据其先前的学习成绩和将来的研究计划,可以在马来西亚学习博士研究生课程。

  2.两国的高等教育院校可根据各自的规定来决定学生入学所要达到的等级和考试分数。

  第七款 专家委员会

  1. 双方应成立一个专家委员会,由来自双方提名的颁证机构的成员组成。一方应将各自参加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及发生的任何变化告知另一方。

  2. 委员会主席由代表中国政府的教育部高级官员和代表马来西亚政府的高等教育部高级官员共同担任。

  3. 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1) 对由本协定产生的所有问题进行跟进并对细节进行深入的讨论;

  2) 监督、促进双方的指定机构及其它相关机构之间的合作以确保中国和马来西亚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机制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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