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超值满减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 2018-01-12 09:57:5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第三十五条 接受培训教师费用收取办法及标准,按现行财务规定自理。所需费用应一次性收齐,不得中途追加或变相收费。


  第三十六条 符合第二十九至三十四条规定,而未予以落实的,教师本人可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学校和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答复,情况属实的,必须予以解决。


  不能履行前四章涉及的有关义务和违反前四章有关规定的,不应享受上述相应待遇。


  出国培训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