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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以考试为名非法收费;
(五) 其他违纪行为。
取消考点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教育部备案。考点非法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合作考试机构必须向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接受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合作考试机构可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申请停办考试:
(一) 不能实现预期的目标;
(二) 考生人数不足,经费难以维持正常工作;
(三) 一方无法承担承诺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合作考试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顿、暂停考试或撤消合作举办教育考试资格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