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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发放境外机构的证书。
第十二条 合作举办教育考试的中方机构可聘任考点主任、主考和主持日常考务工作的工作人员,并根据每次考试的考场设置和考生人数,另聘请其他副主考和监考人员。
第十三条 经批准合作举办的考试项目,必须制定实施考试的考务程序,按规定的程序实施考试。
第十四条 合作举办考试的试卷、答卷属秘密材料,有关资料的发送、接受、保密、销毁等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各考点要确保考试的公平竞争,防止违反考试纪律和舞弊时间的发生。考点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守纪律、保守秘密;若发生试题泄密事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扩散,并按管理权限及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
第十六条 各考点不得举办与考试有关的培训班。
第十七条 各考点可按规定收取考试费(不含有资助、免费提供考试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增收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合作考试机构对其考点负有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责任,涉及考务监督与管理的具体事项,须参照国内同类考试的考务管理规则的有关条款办理。对考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酌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顿、暂停考试或取消考点的处理:
(一) 泄露试题或试题泄密后任其扩散;
(二) 严重违反考务程序;
(三) 从容、包庇考生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