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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批准举办中外合作教育考试的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中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一般只限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办中外合作教育考试。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须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合作举办教育考试,由举办考试的中方合作单位办理申报手续。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 举办考试的申请书和章程;
(二) 境外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
(三) 考试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 考试效力的认可证明;
(五) 考务人员和考试设施的情况说明;
(六) 考试经费来源和双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七) 合作举办考试协议书及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部门文件。
第十条 合作考试机构可根据考试的实际需要,决定在举办考试的地区开设考点,并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合作举办教育考试的机构可向考试合格的学生发放非学历的教育考试合格证书。该证书的境外效力,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及政府间协议执行,或由外方合作者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