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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考试[1996]4号
(1996年5 月10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是指境外机构与中国的教育考试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面向社会的非学历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境外机构不得单独在中国境内举办教育考试。
第四条 合作举办的教育考试项目必须符合中国的需要,考试内容与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 国家教育部主管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工作,并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合作举办教育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合作举办考试的中方单位必须是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二) 合作举办考试的外方单位必须是具有从事教育考试职能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三) 有明确的考试项目和考试章程;
(四) 合作双方具备自己的场所、名称和组织机构;
(五) 具备承办考试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