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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考试[1996]9号
(1996年5月10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办考条件的实际可能开考专业,注重开考社会急需的专业。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关系。
第三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规划和专业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工作。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凡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专业开考必须在全国考委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开考专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定专业考试计划。
第五条 省级考委开考专业可直接面向社会,也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提倡和鼓励省际协作或区域协作开考。
未经有关省级考委准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
第二章 开考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