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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1-09 09:45:31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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