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合作协议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四)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