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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1-09 09:39:54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合作协议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四)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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