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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能力证书》须通过下列考试:
初级证书的考试科目为:现代汉语基本知识、中国文化基础常识、普通话水平
中级证书的考试科目为:现代汉语、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理论、中国文化基本知识
高级证书的考试科目为:现代汉语及古代汉语、语言学及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理论、中国文化。
第七条 申请中级、高级证书者普通话水平需达到中国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第八条 对外汉语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可免试申请《能力证书(中级)》;
对外汉语专业方向毕业的研究生可免试申请《能力证书(高级)》。
中国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可免试汉语类科目。
第九条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工作每年定期进行。申请证书者须先通过能力考试,凭考试合格成绩申请证书。申报考试和申请证书的具体时间及承办机构由认定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 《能力证书》申请者须向申请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