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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1-09 09:33:3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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