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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四)申请人是否提交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材料;
(五)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自收到符合法定形式的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5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核查人员核查时应当出示证件,根据核查的情况制作核查记录,并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共同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予注明。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在审查完毕后7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