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超值满减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1-08 09:08:42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 民办高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非法办学机构、非法中介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领域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配合新闻单位做好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舆论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