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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
省级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的督导专员应当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高等学校情况,具有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督导专员的级别、工资、日常工作经费等由委派机构商有关部门确定。
督导专员任期原则上为4年。因工作需要的,委派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任期。
第二十六条 督导专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
(三)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四)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五)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办学过程监控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民办高校的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