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超值满减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1-08 09:05:4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