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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1-08 09:05:4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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