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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1-08 09:05:4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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