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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1-06 09:16:43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五)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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