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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将于4月15日至4月21日,在县级以上城市开展2019年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此次活动以“就业政策惠民企,就业服务促发展”为主题,我们将陆续刊登各地有关民营企业招聘周的政策、活动等,今天介绍的是上海、广西、云南鼓励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主要政策清单。
上海市鼓励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主要政策清单
一、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符合贷款相关条件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符合贷款相关条件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对35岁(含)以下,拟在本市创业的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本市高校在读及毕业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符合贷款相关条件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企业集中组织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在职职工开展技术技能提升培训的,可按照本市使用地方教育费附件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规定,给予实际培训费用60%-80%的培训费补贴。同时,对企业按照本市企业新型学徒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技能岗位新招用员工或转岗人员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培训费补贴。
三、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对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将其安排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对于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累计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且该“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该“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四、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补贴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按实际缴费月数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