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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2020年招收攻读翻译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发布时间: 2020-01-10 09:30:44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山东大学   浏览次数:


       十二、学制与学费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年或3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适当延长。

       所有硕士研究生均须交纳学费。

       具体学制和学费标准,将另行公布。

       十三、培养所在校区

       (一)培养地点在济南各校区的招生单位为: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易学与中国古代哲学研究基地、犹太教与跨宗教研究基地、经济学院、经济研究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文学院、文艺美学研究基地、国际教育学院、儒学高等研究院、外国语学院、艺术学院、历史文化学院、数学学院、金融研究院、物理学院、化学与化工学院、微电子学院、晶体材料研究所、管理学院、新闻传播学院、新一代半导体材料集成攻关大平台、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热科学与工程研究中心、机械工程学院、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学院、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高等技术研究院、土建与水利学院、软件学院、体育学院、齐鲁交通学院、基础医学院、临床医学院、高等医学研究院、公共卫生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口腔医学院、护理学院、药学院。法学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的部分学生在济南培养,工商管理硕士的部分学生在青岛、威海培养。

       (二)培养地点在威海校区的招生单位为:东北亚学院、商学院、法学院(威海)、文化传播学院、翻译学院、艺术学院(威海)、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海洋学院、空间科学与物理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威海)。工商管理硕士的部分学生在威海培养。

       (三)培养地点在青岛校区的招生单位为:法学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当代社会主义研究基地、文化遗产研究院、生命科学学院、微生物技术研究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国家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研究院、激光与红外系统集成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海洋研究院、前沿交叉科学青岛研究院、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法学院和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的部分学生在济南培养,工商管理硕士的部分学生在青岛培养。

       (四)济宁医学院的培养地点在济宁。

       (五)因学校发展规划、院系搬迁、培养实习等原因,部分招生单位的培养地点可能会发生变化。具体培养地点,以招生单位的安排为准。

       十四、奖(助)学金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享受或申请下列奖学金、助学金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资助:

       (一)助学金。硕士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研究生(档案转入山东大学且无固定工资收入)。

       (二)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进行评定,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三)国家奖学金。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奖励名额,学校择优评定。

       (四)“三助一辅”(助教、助研、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助理岗位)津贴。

       (五)优秀生源奖励基金。对符合我校相关规定的推荐免试研究生全部给予奖励。

       (六)单项奖学金。我校设有10余种单项奖学金,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用以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科研能力突出的在校研究生。

       (七)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享受研究生奖励资助资金。

       十五、违规处理

       (一)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四)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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