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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学位办关于天津市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3-25 14:48:23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
摘要: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学位授予单位在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中的主体地位,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下半年...



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学位授予单位在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中的主体地位,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下半年起,不再统一组织天津市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确定外语水平考试考核方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外语水平考试考核方式

(一)自2019年下半年起,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考核方式,由相关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确定。考试考核可采取学校自行组织考试、指定学生参加全国性外语水平考试的方式(外语专业学生均须参加第二外语水平考试),或按照办学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语水平考试考核方式进行。

(二)各学位授予单位应认真修订本单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明确本单位成人外语水平考试考核实施方案,并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于2019年9月27日前,报送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学位办)备案。

(三)自行组织外语水平考试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参照普通本科外语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考试制度,规范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和公信力。外语水平考试的命题、考试、阅卷等工作不得交由各办学点自行组织。

二、加强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建设

(一)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士学位管理部门要统筹加强对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严格坚持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做到标准不降、要求不松、力度不减,严禁片面追求高授予率,切实保证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二)各学位授予单位要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健全考评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加大对学术失范的惩戒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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