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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地方创新子项目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4-10 15:59:4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国家留学网   浏览次数:

第四章  选派类别及资助内容

第十四条  选派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

第十五条  高级研究学者资助期限为3-6个月;访问学者资助期限为3-12个月;博士后资助期限为6-24个月。具体要求为:

(一)高级研究学者聚焦选派科技领军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须为国内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3)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影响力,能够组织带领团队开展高水平科研工作,并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优先支持“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一般应担任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访问学者聚焦选派优秀教学科研人才和管理人才,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须为国内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申请人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3)原则上应主持或参与研究项目、课题、所在单位重点工作。

(三)博士后聚焦选派青年科研人才,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须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

第十六条 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五章  人员选拔及录取办法

第十七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须严格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选拔办法,包括人选条件、评审标准与办法、工作流程等,并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人员选拔。所有被推荐人员的确定须通过专家评审。选派办法及选拔结果均须在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被推荐人员经公示后方可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八条  被推荐人员应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指南》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德才兼备,业务精良,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等。

申请时须获得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须指导推选单位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情况、综合素质、学术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留学计划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并在单位推荐意见表中对上述表现做出评价;对其出国留学提出明确考核要求

第二十条  被推荐人员需于6月22日-6月28日期间登录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报名。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届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被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录取结果将于8月底前公布。

第二十二条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其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两年。


第六章  人员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次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擅自放弃留学资格者,五年内不再接受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请。

第二十四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指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派出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推选单位对本单位留学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留学人员录取后,应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派出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对留学人员国外研修计划提出明确要求,确保留学效益,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对留学人员所提交的研修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协助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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