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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规范助困资助经费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提高助困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7〕49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8〕31号)的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广西高等学校助困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7月31日
广西高等学校助困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7〕49 号)精神,加强我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工作,解决好他们的学习和生活问题,进一步规范助困资助经费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要按 5%的比例,公办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校要按 4%的比例,从教育事业收入总额中提取助困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贫困学生家庭慰问和资助育人及宣传,以及贫困生参加求职考研、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专业技能培训、外出实习、访学交流等活动支出。民办高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体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 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