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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应当在研究主要生源国教育情况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来华留学生入学的学术水平要求和评价方式,根据教育经历中取得的学业成绩和学术成果、参加我国教育考试的成绩和参加外国有公信力的教育考试的成绩等依据,准确评价申请人的学术水平。
2.3 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则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明确规范的程序和规则,根据入学考试或考核成绩,综合考虑国家需要和社会公共利益,决定来华留学生录取结果,并对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书面记录和妥善存档。
2.4 招生录取中的奖学金评定
高等学校实施各类来华留学生奖学金项目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奖学金资助政策制定明确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程序。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学业品行择优原则,规范、客观、公正地进行奖学金评定,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2.5 身份资格审查
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入学标准中明确规定来华留学生申请入学的身份资格,建立有效的审查程序对申请人的国籍等身份资格予以审查。
中国公民移民外国后申请以外国留学生身份进入高等学校本专科阶段学习的,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四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高等学校应当要求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予以审查。高等学校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来华留学生申请入学的身份资格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申请人属于中国公民移民外国或其他可能具有中国国籍的情形的,高等学校应当向当地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其国籍,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其中的拟录取人员情况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2.6 经济保证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