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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 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或者招标人、 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情节严重的;
(十三)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 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
(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 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