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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8-10-26 09:26:21   作者:译聚网   来源: 湖南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第四十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下列违法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二)在学校停放尸体;

(三)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活动;

(四)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五)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六)其他违法方式。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防止事态扩大;将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十五日内,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和有关资料报送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不得瞒报、漏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管理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

(二)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加重的;

(四)拒绝、阻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六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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