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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1-06 14:48:54   作者:译聚网   来源: 教育部   浏览次数: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监督、指导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考试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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