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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7-22 09:49:36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浏览次数:


第四章 报批和发布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严格履行规划报批程序。以文化和旅游部名义发布的规划原则上须经部党组会议审定,规划报批前应充分征求文化和旅游部各相关司局和单位意见并达成一致,各业务领域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报批时须会签政策法规司。 

  第二十条 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经文化和旅游部党组会议审定后,由规划编制单位送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会签后上报。 

  第二十一条 规划报批时,除规划文本外还应附下列材料: 

  (一)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程序、未采纳相关意见的理由等; 

  (二)论证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类规划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建立规划信息库。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在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印发一个月内,将规划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备案。文化和旅游部各司局和单位在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印发后,应及时将规划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送政策法规司入库。

第五章 实施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加强规划实施评估,提升规划实施效能。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牵头编制谁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单位应及时对规划确定的任务进行分解,制定任务分工方案,落实规划实施责任。 

  第二十六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制定年度执行计划,组织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分析,强化监测评估结果应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制定政策、安排项目时,要优先对规划确定的发展重点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下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组织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 

  第二十九条 规划经评估或因其他原因确需要修订的,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新形势新要求调整完善规划内容,将修订后的规划履行原编制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把规划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队伍建设。 

  第三十一条 规划工作所需经费应在本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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