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精选9.9元!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5-15 14:41:4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国家留学网   浏览次数:


8.保证人的担保期限?《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效期?

答:《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效期应自公证之日起计算,至规定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期结束之日止。保证人担保期限与协议书的有效期一致。

9.经过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一式六份分别交由哪几方留存?

答:  国家留学基金委(甲方)一份;

留学人员本人(乙方)、两位担保人(丙方)各一份;

公证处一份;

留学人员国内推选单位一份(申请时系海外自费留学人员者除外)。

交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可面交,也可邮寄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法律与项目部(信封请注明“协议书”字样)。通讯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邮编:100044。留学人员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看协议书审核状态。在办理签约公证、交验《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可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法律与项目部联系。

10.经过公证的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一式七份分别交由哪几方留存?

答:经公证签订的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一式七份:国家留学基金委(甲方)一份;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事厅一份;留学人员本人(乙方)、两位担保人(丙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留学人员国内推选单位一份。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您尚未登录,请登录后发布评论! 【马上登录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