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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个人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固定工资收入、银行存款、不动产、各类证券、基金份额及金融衍生品等;
(4)留学人员的配偶不得为保证人;留学人员本人的父母一方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不得同时作为保证人。同一保证人不得同时担任三名(不含三名)以上留学人员的保证人。保证人在乙方留学期限内因公或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的,应按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在留学人员违约而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代为清偿能力是指保证人具有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或稳定的收入。保证人应当提供银行存款或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的证明,证明其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在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时,保证人应向公证部门出示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银行存款证明(存款单)或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具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以便公证部门查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及代为清偿能力。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协议乙方的配偶不得作为本协议书所指的保证人。
丙方保证人必须为两人。即将长期出国人员不得作为本协议书所指的保证人。
7.丙方担保人的具体担保数额是多少?
答:有关丙方保证人的经济担保数额,参照下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资助经费的平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