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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类证件、徽章、旌旗、奖状、奖牌等用字;
(八)广播、电影、电视等用字;
(九)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用字;
(十)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等用字;
(十一)公共场所用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
(十二)山川、河流、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以及路名、街名、巷名、站名、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用字;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
(三)姓氏中的异体字;
(四)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
(五)已有的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六)已注册的商标用字;
(七)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
(八)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的用字;
(九)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确需使用的情形。
第十五条 新作手书招牌或者为公共场所题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已有的题词和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有规范汉字。
人名用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常用字。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用字,地名标志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应当规范完整,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在广告中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汉字和窜改成语的谐音字。
第十七条 《汉语拼音方案》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拼写和注音工具。不便使用或不能使用汉字的领域,可以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广告牌等牌匾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对规范汉字加注汉语拼音的,应当加注在汉字的下方。